如何区分第三人履行债务是债务加入还是第三人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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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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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3:01
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情形也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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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第三人履行债务是债务加入还是第三人代为清偿?
律师解答:
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债务加入中,由于加入债务的一方相对于债权人是纯粹承担债务,不享受权利,故而需要对认定第三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采取严格标准。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除非专属性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外,第三人替债务人清偿其对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行为。
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债务即成为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只有第三人身份,不会成为债务人。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一般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确定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第三人代为清偿中,如无特殊约定,第三人清偿后可直接取得债权,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律师补充:
在审判实践中,债务加入与保证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二者容易混淆。判断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承诺构成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第三人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保证;若第三人为自己承诺承担的债务设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及债务范围,债权人因此对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该承诺系独立的合同,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