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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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17:11
网友咨询:
公司经营困难导致我所在的研发部门被撤销,公司认为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而且公司说没有其他适合我的工作岗位,所以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我的合同还有1年到期,一共签了3年,公司只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请问这样合法吗?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汪和生律师解答:不合法的,员工所在部门被取消,不是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汪和生律师普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未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前提下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确定解除事由属于“客观情况”。《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六条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2、必须要有与劳动者协商的过程。如没有此程序,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汪和生律师自从业以来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业、诚实守信,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解客户之所困”的执业准则。主要致力于民商事、刑事等诉讼业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汪和生律师补充:
同时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上述情况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你所在单位这次部门撤销裁减人员符合法定要求的,必须履行前面的法定手续。
从实践情况来看,公司经营困难或者业务调整导致部门被撤并的情况,并不鲜见,将其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说得过去。因此,公司说不属于违法解除,是有道理的。不过他们计算你的经济补偿金,似乎有些问题。
汪和生律师补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在这家单位工作2年,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应该至少有2个月的工资。
公司给你的一个月替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不是一个概念。替代通知金是根据第四十条的提前通知义务所确定的。所以,你可以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再争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