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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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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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20:40
如天灾人祸,住院昏迷,无法进行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我国根据实际生活的发展情况,制定了民法典这一新法律,为了规范人们平时生活中的民事行为,民法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中,相关人员可以针对审理情况申请中止审理。
一、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有哪些
如天灾人祸,住院昏迷,无法进行诉讼。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在我国相关的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案件的诉讼中止中断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才能进行办理。相关的这类人员死亡和相关的继承人员无法确定时,才可以进行相应的办理。我国的相关法院和相关的职能部门根据这类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