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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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09:21
我国现阶段对于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或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那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劳动争议受案是哪些案件?
网友咨询: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劳动争议受案是哪些案件?
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胡霄峰律师解答: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胡霄峰律师解析:
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 :
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发放工资,但给劳动者开具了工资欠条。在劳动者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条上的工资,而不必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仅限于两类,一类是小额的仲裁案件,另一类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前者包括四种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该四类小额案件均有金额限制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如果超过该限制金额,则应当属于非终局裁决。后者是指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具体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从事法律服务已达18年,办理了大量民事、行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代理经验,在法律关系分析及法律适用中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已任,不负使命,勇于担当,为建设法治国家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