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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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4:36
每次看警讯,相信大家对里面提到的各种各样形式的证据感兴趣。那么在现实的案件处理中,网络犯罪越来越占据很大的犯罪比例,电子证据是近些年才出现的证据形式,那么,电子数据是实物证据吗,实物证据如何收集?
网友咨询:实物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吗?
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崔胜春律师解答:
电子数据属于实物证据。
证据的手机主要是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的。
收集实物证据除针对实物证据易灭失的特点,强调必须迅速及时收集外,还要强调深入细致地收集,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各种细微的痕迹与物证。实物的固定保全,以不损毁、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尤其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崔胜春律师解析: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必须遵循证据保全的一般规则。但因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又决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需要采取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方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证据提取的一般原则,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包括收集的主体要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要合法,取证的技术方法要合乎规范。比如,个人采用黑客软件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盗取的电子数据,会因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而不具备可采性的。
2、及时性原则。
电子数据通常存在于计算机内存、存储器或网络中,非常容易受到改动、破坏或灭失。计算机内存中的电子数据随时会因被覆盖而消失;大部分的存储器都有容易损坏的缺点;网页随时都可能更新,原有的内容随时会被删除或者覆盖。这些情况都要求及时对电子数据及时进行调取、固定和备份。
3、关联性原则。
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原则,要求电子数据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作用。电子数据证据对于案件有无联系,决定着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必须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证据。尤其是网络电子数据证据,因为网络信息内容庞杂,第一手信息的关联性最强,转载、转发的信息关联性就要大打折扣。
4、安全性原则。
由于电子数据极易受到破坏及毁损,为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在电子数据的保全过程中应当保证:一是要依靠专门技术。
证据的移交: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关于“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文件随案移送”的规定执行。
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对于其中与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实物,主要是一些物证、书评等,原则上这些实物应当随案移送,但有些实物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并将其清单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实践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宜移送的赃款赃物,主要包括:
(1)不宜移动的物品,如房地产、建筑材料等;
(2)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等;
(3)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
(4)大宗物品,如汽车、机器设备或其他货物、物品;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违禁品。对上述不宜移送的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缴,并列明清单,附上照片,随案移送。实践中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应再要求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实物,更不应以未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影响对犯罪的打击。
崔胜春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及律师工作18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