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业委会名义发《通报》批评业主,是否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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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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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6 04:16
南宁市一小区业主在业主群发布一张疑似断章取义拍摄墙上标语敏感字眼,配上小区业主排队打疫苗场面的照片。业主李某发出质疑“这照片什么意思?排队卖淫?”其本意是为提醒这位业主在群里发类似照片不妥。但业委会主任林某发出由他草拟的《关于李某(某工作单位某职务)不当言论的通报》,谴责李某言行。此《通报》经七名业委会委员表示同意,发布至业主微信群、小区公告栏,并交给李某工作单位。随后,李某将七人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林某等人发布的《通报》是属于通告文字的一种。《通报》的内容上不但公开了李某的工作单位、职业,而且除了被粘贴至小区公告栏、发送至李某的单位之外,还引发了网络媒体的传播,导致李某被小区的其他业主羞辱和谩骂、受到工作单位的调查谈话,导致了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对李某的名誉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法院经过审理后,最后判决林某等人向李某出具经法院核准的赔礼道歉书,并将道歉书向小区公布,送至李某工作单位,为李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通过这一案例大家要知道,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是由全体业主所赋予的,业主委员会应该在其自身职责范围内去行使应有的权力。业主委员会成员,如果借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做出了超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的侵权事宜,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