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因言论不当被行拘,发表不当言论违反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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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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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03:50
8月30日,成都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8月29日,网名“热带雨林”的佘某某为吸引关注,在网络群组中发表寻衅滋事言论,造成市民恐慌情绪,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干扰,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疫情期间在网上造谣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造谣,扰乱社会秩序的,轻则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重则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佘某某在网络群组中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该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于佘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市民恐慌,给防疫工作带来干扰,已经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因此警方对余某某作出了行拘15日的处罚。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群、网络平台等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群组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因此,如果遇到他人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表不当言论,或是侮辱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应及时保留证据,要求对方删除或者赔礼道歉;协商不成的,可诉诸法院;如情节严重的,可选择报警,由警方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