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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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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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14:31
1.本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2.本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3.本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4.本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5.本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6.本问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应归买受人乙所有。
7.本问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20%的*,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14:31
我想要上面那题求大神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14:32
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
(1)赵某打击便衣*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事实上,便衣*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赵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赵某对便衣*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赵某对便衣*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赵某没有认识到便衣*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