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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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9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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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0 12:24
深圳市为强化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规定。办法旨在控制各类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等。环保部门作为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全市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区环保部门则负责本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办法明确,扬尘污染是指在各类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如煤炭、砂石等需要严格管理。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阶段就需要考虑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将其费用纳入工程预算。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需委托专业机构监督扬尘控制措施的执行,并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规定要求,施工工地需设置围挡和硬化地面,减少扬尘;在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相关作业;运输车辆必须清洁后方可离开,工地内的物料须密闭存放并定期洒水防尘。对于重点扬尘污染源,施工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各个管理部门需根据总体方案和区具体方案制定细化防治措施,并公开扬尘污染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针对不同类型的施工活动,如道路与管线、房屋拆除和采石取土等,都有特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包括机械作业时的抑尘措施、拆除过程中的洒水处理等。堆放物料的场所和运输车辆也有明确的防尘规定,确保物料运输过程中无扬尘污染。
对未遵守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罚款或停工整顿,并对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管理责任进行追究。该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确保深圳市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