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监督权属于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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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9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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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5:19
按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监督*实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由全国*及其常委会来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做法,既不能使*监督充分制度化,也难以达到及时纠正违宪现象的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宪机关又是立法机关,由于*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准则,而*仅是当前人民选举出来的一个代表机关,其立法不能突破*规定的范围。
*一旦制定某法,就意味着对于该法的合宪性有充分的信心,回顾历史,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如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农村人选举一个全国*的人数四倍于城市人口,很显然侵犯了人人平等的*权利。*很难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做出合理的判断。
此时全国*及其常委会也成了违宪主体,如果法律违反*,就应该由特定机关撤销或改变,至少在理论上不能由立法机关自行审查,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此意义上,立法机关并不享有解释和监督*的特权。因此,需要在全国*的现有框架之外,再设立一个*监督机关,以免出现角色上自相矛盾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