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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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21:32
江西省的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设立:原有企业改组或新组建。改组方式需经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提交相关文件,如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企业章程、职工决议、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以及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改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继续享受*优惠待遇,但需履行相应义务。
新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需满足如下条件:至少有三位发起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五万元,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条件,以及制定有企业章程。章程应明确企业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设置、收益分配、企业机构、职工权利义务、法定代表人、终止条件和程序,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事项。
企业设立后,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进行税务登记,注明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工会有权与企业协商制定集体合同,涵盖劳动报酬等各项权益和义务。
《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经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八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江西省九届*常委会第30次会议第1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十一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企业设立、组织机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收益分配、企业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附则9章57条,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