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权主体宏观调控权主体的分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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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9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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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21:44
对于宏观*权主体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类。一种观点是基于经济法律理论的“二元”框架,将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主体”,负责对市场经济进行*;另一类是“受控主体”,接受*。*主体即拥有宏观*权的主体。
另一派学者从一元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主体内部职能的考察。首先,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能来确定宏观*权主体,即如果一个机构具有宏观*职能,它就被视为主体。这种分类依据强调市场经济基础对宏观*权的影响。其次,法律对宏观*权的配置也是划分主体的重要依据,不同机关的宏观*权和职能因其法律授权而异,地位也随之不同。我国的宏观*权规定主要在*、立法法等法律中,非法律规定不得成为*主体。
然而,二元分类方法可能过于抽象,未能深入细化主体。因此,更合理的做法是采取一元分类,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和主体的宏观*职能来划分。法律依据包括*、全国人*等,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宏观*权主体。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对宏观*权主体的规定需要动态调整以适应变化,因此,职能分类与法律分类相结合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