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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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专章阐述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首先,*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规,制定了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透明度。
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负有重要责任,需按照章程规定,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公开,供所有成员查阅(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在交易方面,要求对成员和非成员交易进行区分核算(第三十四条),以维护公平交易原则。合作社可以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或转化为成员出资,且每年提取的公积金份额会量化到每个成员(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详细记录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第三十六条)。盈余分配方面,合作社会优先按交易量比例返还给成员,最低返还比例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剩余部分则按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特定财产量化后进行分配(第三十七条)。
对于内部审计,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合作社,其财务由他们负责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审计结果(第三十八条)。成员大会也可以选择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更全面的财务审查。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