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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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8:17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6、7条,当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且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时,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相关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至四级的职工应退出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五至十级的职工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按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放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重病或绝症患者,医疗补助费应有所增加,重病不低于50%,绝症不低于10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