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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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3:10
为更好的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各国刑法都尽量扩大自己的空间效力(即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对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作出了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附加刑可以和主刑一起实施,也可以单独使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而言,可以实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作为附加刑使用,是指当犯罪外国人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再将该人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