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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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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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5:47
职业照射中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具体如下:
1. 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得超过20mSv。
2.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得超过150mSv。
3.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得超过50mSv。
4.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得超过500mSv。
扩展知识:
职业照射是指职业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内所受到的辐射照射。医用辐射是职业照射中受照人群最大的领域,其次是核燃料循环系统的职业人员,工业探伤也是一个重要的职业照射人群。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照规定缴纳监测费。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