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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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9 01:24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工伤的认定、视同工伤、排除以及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列举了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包括:1)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遇事故伤害;2)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3)工作期间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伤害;4)患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下落不明;6)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7)法律规定的其他工伤情形。
第十五条中,视同工伤的情况包括:1)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2)在抢险救灾中受伤;3)原为军人因公负伤致残后旧伤复发的军人。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排除条件,如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导致、自残或自杀等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七条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单位应在事故后30天内或职业病诊断后提出,未按规定提出时,从业人员或家属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完整材料。
第十八条列出了工伤认定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等。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材料不完整的则会告知补正。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有争议,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认定程序一般在60日内完成,并通知申请人和单位。
工伤认定决定需载明详细信息,如用人单位、工伤人员信息、受伤情况、认定依据、结论以及复议程序和期限等,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盖章确认。
最后,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负有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义务。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又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2004年1月5日上海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八章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