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转移管辖权的过程中可以撤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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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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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23:29
*转移管辖权的过程中是不可以撤诉的,一般来说*只会受理民事纠纷案件,任何人若是在起诉之后想要撤诉,都必须要管辖权被移送之前留提出。对于被被告而言,在发现自己参与了民事诉讼安检之后,若是对管辖权存在异议,也必须要法定的时间阶段内提出异议请求。
一、*转移管辖权的过程中可以撤诉吗?*转移管辖权的过程中是不可以撤诉的,《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二、案件的移送与管辖权的转移有什么区别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虽然都是将行政案件由一个人民*转给另一个人民*,但二者有实质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其转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不可能是管辖权,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异地人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否则不得转移。下级人民*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移送管辖则不需要经过其他人民*的决定或同意。
三、*对管辖权异议应当怎样处理受诉*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应当通知受诉*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对受诉*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审理。
管辖权存在异议的民事纠纷案件还是比较常见的,被告在得知自己涉及了民事纠纷案件之后,就可以书写辩护状,在提交诉状的同时,也可以向*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一旦该请求被受理,*将管辖权移交之后,任何人不得撤销该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