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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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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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30 15:38
南京市公共客运的经营许可制度在第三章中有明确规定。首先,公共客运经营需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包括公交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最长经营期限为八年。
公共汽车线路的经营权授予由区、县交通部门负责起讫站和线路在本辖区内的线路,而市交通部门则负责其他线路的许可。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授予也遵循类似原则,区、县负责本辖区内的经营权证授予,市交通部门负责其他地区。
企业申请公共客运经营权需满足多项条件,如具备运营所需的车辆、驾驶员队伍、停车设施、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则需满足国家规定条件并拥有购置资金或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参与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将给出书面理由。中标后,部门会颁发公共客运经营权证,并与经营者签订运营协议,规定运营方案、服务标准、期限等关键内容。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前,经营者需提前申请延续,否则将按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或进行指令性运营。
对于驾驶员,公共汽车驾驶员需有驾驶资格、身体健康且无重大事故记录。而出租汽车驾驶员需通过服务资格考试,年度记分考核管理不合格者将被取消资格。公共客运经营者还需接受年度审验,无运营证的车辆不得安装与公共客运相关的设施,摩托车也不得从事公共客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