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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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5:37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若公交企业未按规定维护或及时修复设施,导致严重后果,将面临公交主管部门的处罚,最高罚款可达三千元。擅自迁移、损坏公交设施的行为也将受到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运营城市公共交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公交企业若变相转让经营权或擅自调整线路,也将面临类似处罚,情节严重时,可能被撤销其经营权。
侵占公交设施用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由规划或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纠正,拒不改正将受行政处罚。而在公交车站附近违规停放车辆或设置摊点等行为,将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若存在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审批公交设施项目、违法批准侵占公交用地等,将受到上级*或相关部门的纠正,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责,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行为。
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该《条例》经2010年10月20日洛阳市十三届*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规划建设、设施管理、经营管理、运营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