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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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法律直接引用国际公约并转化为国内法的先例,成为了我国*首个系统性引入英美法制度的法律。这种立法特色在界定海商法概念和解释制度内涵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海商法的主要结构是基于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核心的国际标准合同。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严谨,且源于英美法,概念和制度体系独立,与*法传统的中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因此,《海商法》采取了整章引入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了法律的各个章节内容。其中,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相关内容分散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中。第四章依据《海牙公约》、《海牙-威斯比公约》和《汉堡规则》的内容进行调整,采用直接翻译原文的方式。在第四章的“航次租船合同”一节中,还参考了国际标准合同如“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则参照几个国际标准合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