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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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3 23:07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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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王晓东在担任和谐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决策期间,指使和谐置家公司业务人员在本市怀柔区向韩某、彭某1等14名被害人出售了和谐置家公司实际所有的房屋,与被害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或者房屋认购书,向被害人收取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
在履行上述合同的过程中,王晓东又指使他人将已经出售给上述被害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抵押给其他人员或者再次出售,造成韩某、彭某1等14名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3478万余元。
其间,王晓东虚构和谐置家公司拥有北京市怀柔区*香水城北区别墅项目销售代理权,指使和谐置家公司业务人员向被害人陈某1、姜某1、才某销售了项目别墅,与被害人签订了房屋认购书,骗取了被害人陈某1、姜某1、才某交付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456万余元。综上所述,和谐置家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造成韩某、陈某1等17名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4935万余元。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间,王国栋在担任和谐置家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明知和谐置家公司将已设立抵押的怀柔区杨宋镇*路*号院*号楼*单元11*号、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号楼1至3层分别出售给被害人刘某1、胡某1,在和谐置家公司无继续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受王晓东的指使,将上述房屋再次抵押给他人,造成被害人刘某1、胡某1实际损失共计327万余元。
案发后,王晓东于2018年2月1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王国栋于同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王晓东,王国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贾更全律师解答:
王晓东作为和谐置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栋作为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王晓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害人经济损失尚未获得弥补,不宜对其从轻处罚;
王国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对于王晓东、王国栋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退赔。
贾更全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996年至2004年军队律师(兼职),自2005年始从事地方专职律师,主要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业务,恪尽职守,努力维护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