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搭乘人受伤,驾驶人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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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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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06:02
所谓“无偿搭乘”是指乘车人无需支付车费搭乘亲戚、朋友、同事等机动车的情形。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乘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同乘人受伤,驾驶员如何担责?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致搭乘人受伤,驾驶人如何担责?
律师解答: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虽无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在搭乘中产生交通事故则成立了侵权之债。虽然“好意同乘”行为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但搭乘者无偿或以较小成本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而司机因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的情谊行为,则负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好意让别人‘搭便车’并不会免除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律师补充:
机动车的搭乘者可否主张损害赔偿,要区分搭乘者的善意或恶意,其判断标准为是否经过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如果搭乘者在驾驶人不知悉也不可能知悉的情况下搭乘,如利用非正常手段进入货车车厢而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这种情况下搭乘者是恶意的,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经驾驶人同意免费搭乘车辆的,搭乘者就是好意同乘人。
“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一、司机出于好意且无偿的帮助行为。二、司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三、司机必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符合了这几点,“好意同乘”的司机对于乘车人的损失就不需要全部赔偿了,可以在自己需要承担的事故责任基础上减轻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