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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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6:07
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时,会进入争议协调和裁决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补偿标准是争议焦点,但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能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部分提出质疑。即使存在争议,征用土地的方案仍会照常进行,这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执行暂停机制不同,不存在停止执行的特殊条件。
(1) 协调阶段:针对补偿标准争议,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进行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是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未详细规定协调的具体步骤,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自行决定。协调方式简便灵活,优点在于成本低、效率高,如果能达成共识,通常优于诉讼程序。
(2) 裁决阶段:若协调未能解决争议,将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进行裁决。《土地管理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裁决程序规定。这意味着在补偿标准争议无法通过协调解决时,政府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最终决定。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