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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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8:34
财物被骗,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由*机关受理审查确定案件性质 。如果确有犯罪事实,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的,刑事追诉期限为五年,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六个月。受害人可在六个月内报警,由*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 。
网友咨询:
2月份,张某被甘肃xxx有限公司任命为该公司山东xx分公司负责人,经营精制井矿盐销售。期间,张某因经营出现违规情形,遂咨询总公司销售总监郭某1可否找人代其经营该分公司,郭某1称只要缴纳1万元的保证金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可。2021年7月份,张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拟经营食盐销售的山东省xxx县人王某,遂在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王某虚构需向总公司缴纳10万元保证金及部分社保金方可销售食盐的事实,并利用伪造的总公司红头文件、劳动合同及社保信息表骗取王某的信任,向被害人王某索要保证金10万元及6个月的社保费7614元。张某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的上述款项后,除交给总公司1269元外,余款106345元均被张某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后经总公司及王某多次追要,张某拒不退还,王某遂于2021年8月1日向山东xxx县*报案。 张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林倡彬律师解答:
张某伪造总公司印章制造总公司红头文件,从而得以让王某顺利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张某取得保证金后也没有及时将保证金与自己缴纳的保证金与总公司进行结算和交接,导致总公司也没有这笔费用的入账,存在虚构事实伪造总公司文件的欺骗和欺诈性性行为,且张某仅私造了一枚公司印章,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
张某认罪认罚,可依法减轻处罚。
林倡彬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近十年,专职律师工作7年多,有熟练的诉讼办案技巧,作风稳健、诚信尽责。擅长领域婚姻财富继承、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赔偿等民商事纠纷及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