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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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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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4 18:42
河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主要规定了针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关键条款:
第四十条中,对于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行为,将被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并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未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终止妊娠的,罚款额度为200元至500元;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第一个子女的罚款为200元至500元,生第二个子女的罚款则上升至500元至2000元。
第四十一条针对违法生育行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男女双方收入情况和子女数量有所不同。超出法定生育数量的,社会抚养费将按照一定倍数征收,并可能影响到相关人员的公职或工作机会。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九条详细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以及相关处罚,包括对于违法收养、侮辱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条列举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如侵犯公民权益、滥用职权等,这些行为将受到刑事或行政处分,并可能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一条强调了协助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将给予批评并进行行政处分。
最后,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了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应处理,包括年度评优资格的取消、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