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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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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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7:08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网友咨询:
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怎么办?
律师解答:
执行复议案件是由执行案件延伸出来的执行救济程序,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作为一项法定救济程序,与当事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依照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监督。
申请人依法应当提出执行异议而未提出,直接向异议*的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依法应当申请复议而未申请,直接向复议*的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复议*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
律师补充: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