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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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9:57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一节:人才引进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专业人才投身高新区工作。对于聘用外地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企业可申请将他们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南昌。第二十二条,国内外专家在高新区进行技术创新等活动,将得到相关单位在工作和生活方面的便利支持。
第二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出国考察等技术交流活动,有关部门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外籍人士在高新区工作可申请长期居留证和多次往返签证,临时滞留者可申请签证延期,未及时办理入境签证者可在口岸办理。
第二十五条,回国留学人员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可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保,工龄计入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同样享受此待遇。
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条,回国留学人员在专业职务任职、专业执业资格等方面享有特殊待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有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列入市后备专家人才库。
第二节:资金支持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对高新区实施财政支持,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高新区管理机构提供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技术创新。企业可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并享受融资担保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可分期注资并以全额资本投资。
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企业、机构和个人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并依法保护。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传播、改编和侵犯行为。同时,软件和电子出版物侵权行为被严格禁止,商业秘密也受到法律保障。
第四节:其他规定
政府各部门需依法行政,保障高新区企业合法权益。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公开审批程序,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服务。在行政执法检查时,应有明确的批准文件,不得干扰企业正常运营。企业权益受侵害时,可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投诉,投诉处理有明确时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