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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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7:28
日内瓦公约第二部旨在保护战时平民,特别是针对冲突各方的全面人员,以减轻战争带来的痛苦。公约强调不得基于种族、国籍、宗教或政治意见而歧视,其目标在于保护伤者、病者、老者、儿童、孕妇及母亲等。
各缔约国在平时应设立医院和安全地带,组织其领土及占领地内的保护措施,以保护弱势群体免受战争影响。在战事开始时,冲突各方可缔结协定设立中立化地带,保护伤者、病者、平民等免受战争侵害。对于伤者、病者等特别保护对象,冲突各方应提供便利措施,如寻觅死者、协助遇船难者等,并确保其免受抢动及虐待。
冲突各方应努力达成局部协定,将被包围地区的伤者、弱者、老者、儿童及产妇撤出,并确保宗教牧师、医务人员等的通行。所有民用医院均应得到尊重与保护,冲突各方应对医院发给证书,并确保其人道主义任务的履行。医院位置应尽量远离军事目标,以降低风险。武装部队伤病人员在医院疗养或卸下武器未交主管机关的情况,不应被视为有害敌方行为。
执行民用医院工作的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等,均应受尊重与保护,其身份证上应注明任务,并佩带臂章识别。各医院管理当局应备有工作人员名单,以便国家或占领国主管当局使用。运送伤病平民、弱者、产妇的陆地运输车队、陆地医院列车及海上特备船只均应得到尊重与保护。
专为移送伤病平民、弱者、产妇或运输医务人员、医疗设备的飞机,在特定高度、时间、航线飞行时,应不受攻击并得到尊重。飞越敌方领土或占领地时禁止,飞机应服从降落命令,检查后可继续飞行。冲突各方应对纯为另一缔约国平民使用的医疗、医院供应品或宗教礼拜所需物品的装运物资予以自由通过,除非有严重理由引起恐惧。
冲突各方应确保受战争影响成为孤儿或与家庭分离的儿童得到照顾,并确保其教育、宗教及生活便利。冲突期间,此类儿童可收容于中立国,并在保护国同意下遵循相关原则。十二岁以下儿童应佩带身份牌,以便识别。冲突各方应允许人们通过个人性质的消息通知家人,并迅速传递通讯。在无法通过普通邮政时,可向中立媒介接洽,商定如何履行义务,各国红十字会应予以合作。对于与家庭离散的人员进行调查,以期重新联系或团聚,冲突各方应提供便利,并鼓励从事此类任务的组织工作。
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公约之各国政府全权代表出席在日内瓦举行之外交会议,订立了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对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等,保护了保证了平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