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投诉管理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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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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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1 07:27
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根据旅游投诉规定第四条,我国旅游投诉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的旅*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旅游投诉工作的工作机构称为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代表设立它的旅*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案件,但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机关法人地位。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后果由设立它的行政机关承担。
我国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根据职责不同,分为国家旅*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和到级以上地方旅*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他们分别管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旅游投诉工作。
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包括制定全国旅游投诉管理规章制度并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地方旅游投诉管理工作,直接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受理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表彰或通报地方投诉处理工作经验与信息,以及其他管理旅游投诉的事项。
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包括贯彻国家的旅游投诉规章制度,受理本辖区内的旅游投诉,受理不服下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协助上级调查涉及本辖区的投诉,向上级报告重大投诉调查处理情况,建立健全表彰或通报制度,以及其他管理本辖区旅游投诉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