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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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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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0 23:36
1. 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基于特定情况,主要针对隔地买卖合同。
2.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货物在送达买方前存在时间差,当买方破产时,出卖人的权益可能受到威胁。
3. 因此,出卖人取回权只适用于此类交易中。
4. 行使取回权的首要条件是,出卖人已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买方尚未支付全部货款。
5. 如果买方已付款,卖方的权益已得到保障,取回权就不再适用。
6. 即使卖方要求取回,若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款和交付,卖方的权益已无法进一步实现,取回权也随之消失。
7. 另一个关键点是,取回权必须在买受人实际受领货物前,买方破产宣告。
8. 如果买受人在接收货物后破产,出卖人无权取回,只能以未支付的价款申报破产债权。
9.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买受人实际占有货物,而非仅仅收到提单或证券,才能视为"受领",即使双方有相反约定,此约定在受领未发生时无效。
10. 出卖人取回权的目的是确保货款全额回收,当破产管理人已全额支付价款时,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就失去了必要性。
11. 因此,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全额支付并请求出卖人交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