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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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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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0:13
根据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公厕的管理使用责任由不同的单位负责。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的公厕,如泰山区东部新城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洁、维护和管理。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内的公厕,如住宅小区,由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泰政发〔2000〕48号文件,*对按照规定建设的公厕在管理期限到期后将收回并统一管理。产权人如不同意移交,必须确保公厕用途不变,不收费,且维护管理需达到标准,接受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监督。擅自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供水和供电部门需保障公厕的正常供应,水费按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收取,电费则按国家规定价格计费。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公厕的保洁维护,包括定期检查设施,实行规范化管理,保持公厕内外环境整洁,标明使用规定和监督电话。
公厕使用者需遵守使用规则,禁止乱涂乱画、乱丢杂物,以及在公厕内做出不文明行为。公厕的开放时间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标明在显眼位置。特殊情况下的临时停用需经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城市主干道等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的公厕,其管理和维护费用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