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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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21:57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强调了应急管理的重要性。首先,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必须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修订预案。经营人还需将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指出,一旦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事故,港口经营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扩散,并按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强调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包括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以提高应急能力。事故发生时,管理部门需按规定向上级、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第四十六条要求管理部门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和安全监管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通过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港口安全,减少事故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经2012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63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