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如何处理收到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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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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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7 06:03
信访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首先进行登记。根据不同情况,15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对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相关机关提出,不予受理。
对本级政府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紧急时建议政府决定。
涉及下级机关或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转送,并抄送下级政府信访机构。
对重要情况需反馈结果的,可直接交有权处理机关在指定时间内反馈。
第二十二条,对直接向非信访机构提出的事项,相关行政机关需登记并依法处理,不得推诿。收到后,应及时书面答复,除姓名和住址不清的情况外。
行政机关之间需通报信访事项受理情况,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禁止泄露或转交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
第二十四条,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事项,由相关机关协商或上级决定受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变更时,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负责处理,职责不清时由政府或指定机构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需立即报告,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需向上级汇报,相关政府部门需通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相关行政机关需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
扩展资料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了本条例。于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