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8:0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8:09
广州市对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行严格的法律责任管理。根据《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针对冒充专利行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责令停止冒充,公开更正并消除影响,销毁冒充专利的标记。情节较轻者罚款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罚款5000元至2万元,情节严重者罚款2万至5万元。若罚款额超过3万元,被处罚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对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同样会没收违法所得并要求停止假冒。处罚金额根据违法所得确定,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者也有相应的罚款范围。若妨碍执法,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者需追究刑事责任。
若单位或个人妨碍提供或隐瞒相关资料,或擅自处理查封物品,将面临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查封物品的处理,冒充或假冒行为者的费用将由其承担,若冒充标记难以与产品分离,连同产品一并销毁。
对于不服行政处罚的,被处罚者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仍有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逾期未执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强制执行。专利执法人员如有不当行为,将受到相应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
《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于1998年11月10日以广州市*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令第79号第2次修正。该《办法》分总则、立案和查处、法律责任、附则4章26条,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