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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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5 04:50
互联网平台会员体系是支撑平台活力与竞争力的重要基石,会员服务和VIP订阅等收益模式为平台带来了关键收入。充值会员账号通常享有额外权益,如视频网站付费会员能体验免广告、超前点播、超高清视频等功能,音乐网站会员则享有专享曲库、无损音质等特权。由于会员账号的价值,围绕其获取、租赁、倒卖的黑灰产业不断滋生。
从个人用户视角,将购买的会员账号出租或出售,可能违反会员协议,构成违约行为,但因并非经营行为,平台与用户间无竞争关系,难以从竞争法角度进行评价。然而,组织者通过微博、闲鱼、微信群等渠道大规模收集平台会员账号,或利用技术手段生成、获取账号,开展账号分时出租、会员共享、低价售卖等经营行为,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期办理此类涉平台会员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特对相关类案进行梳理分析。
被告蔓蓝公司运营的“蔓蔓看”APP采用“共享会员”模式提供优酷平台视频内容。通过登录购买的优酷VIP账号,APP为用户提供视频在线播放服务。法院认为,蔓蓝公司与优酷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为破坏了优酷公司对VIP账号的限制,损害了优酷公司的经营收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运营的“马上玩”APP通过云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出租,使其用户无需付费即可享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并限制爱奇艺APP功能。法院认定被告与爱奇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破坏了爱奇艺公司的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美景公司运营的“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提供远程登录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淘宝用户电脑的技术服务,组织分享账号以牟利。法院认为,美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淘宝公司的利益。
被告猎宝公司在“U号租”APP和网站上提供腾讯视频会员账号租赁服务。法院认为,猎宝公司与腾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为违反会员协议,构成不正当竞争。
认定不正当竞争需首先明确竞争利益及存在竞争关系。会员服务和会员管理制度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影响用户粘性与经济收益。竞争关系的认定较为灵活,不局限于同行业竞争者。
案例中,被告行为主要通过反法第二条或第十二条进行规制。第二条兜底条款要求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而第十二条针对利用技术手段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服务的不正当行为。
被告行为的主观过错主要体现在对会员体系及收益的知晓,违反平台协议的约定,以及对用户流量、广告收益、会员收益的影响。
平台方在处理涉平台会员账号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应首先明确被告行为是否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出租、出售账号,或违反会员协议限制,以反法相关条款主张。同时,考虑被告行为可能涉及的仿冒、虚假宣传等其他法律问题,以及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等其他竞争行为。此分析旨在为平台提供参考思路,但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