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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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21:46
有这样的一句话,天下无不散的宴席,现在选择到公司接受雇佣,利用专业知识技能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越来越多的,入职离职已经是一种常见的职场现象,但是,在离职过程中,可能由于交接人员暂不到位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会说“招到人再离职”“做到年后再走”等理由不批准离职。
网友咨询:
因有事得辞职回家,有提前一个月提出,公司还是不批,如果自离的话,就工资不发,真是左右为难啊!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从法律规定看,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如果在试用期之内应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如果一时找不到新的工作 领不到失业金。
二是,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合法,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情形,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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