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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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5:38
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主要职责在于村民自我管理和监督。其由村党组织领导,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成员须符合正派、懂法、有协调能力等条件。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成员组成,人数根据村委会规模设定,一般在3至7人之间,主任和副主任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而主任不得与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亲属关系,部分地区存在特殊情况。
组织结构上,监委会可能设有如财务、环境等专门监督小组,由监委会成员担任组长。监委会的主要工作包括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委会工作汇报,监督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述职评议,处理成员辞职和罢免事宜,以及在必要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要事项。运行规则方面,监委会主任主持会议,列席村委会会议,定期听取各小组工作汇报并组织村民代表会议。
在信任度管理上,村民委员会成员若被不信任票数超过一定比例,将面临谈话、劝辞职甚至罢免。监委会成员的免职、补选等事宜也有明确规定。委员会需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并定期报告工作,年度信任度测评若不通过,职务将自动免去。
2010年10月28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发布,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