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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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2:57
《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附则部分规定了对违反供水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如违反相关规定,都将依据法律和法规进行严厉惩处。
供水的分类在本办法中明确,城乡供水涵盖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公共供水是由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为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服务。自建设施供水则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主要用于本单位的生活和生产,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途的自供水。
供水单位的范畴包括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负责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而二次供水则特指对超出城乡供水管网正常压力需求的建筑物,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在用户家中提供用水的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从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到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一系列设备,如管道、水箱、水泵等。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制定《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该《办法》经宿迁市政府三届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28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以宿政规发〔2012〕2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附则6章54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