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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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3 20:44
医疗期的计算基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计算依据为连续病休的时间。具体如下:三个月医疗期,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医疗期,则为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九个月医疗期为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十二个月医疗期为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十八个月医疗期为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为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医疗期从职工首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累计计算期间。例如,享有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从1995年3月5日起首次病休,则其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期间累计病休满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情况下,亦可参照此方法计算医疗期。
以六个月医疗期为例,假设职工从1995年1月1日开始病休,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确定,累计病休满六个月医疗期即视为期满。如果职工在1月15日结束病休,那么医疗期应从2月1日至7月1日计算,以此类推。
计算医疗期时,需注意区分首次病休和后续病休。例如,职工享有三个月医疗期,若首次病休从1995年3月5日起,那么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如果在7月5日再次病休,那么医疗期应从3月5日至9月5日加上从7月5日至12月5日,累计病休达到三个月医疗期即视为期满。
医疗期的计算需确保职工在指定时间内得到适当的休息和治疗。计算应遵循规定,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直至达到规定的医疗期。在计算医疗期时,应考虑到首次病休和后续病休的日期,确保医疗期的准确计算。最终目的是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其康复和回归工作。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4:59
医疗期的计算基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计算依据为连续病休的时间。具体如下:三个月医疗期,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医疗期,则为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九个月医疗期为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十二个月医疗期为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十八个月医疗期为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为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医疗期从职工首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累计计算期间。例如,享有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从1995年3月5日起首次病休,则其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期间累计病休满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情况下,亦可参照此方法计算医疗期。
以六个月医疗期为例,假设职工从1995年1月1日开始病休,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确定,累计病休满六个月医疗期即视为期满。如果职工在1月15日结束病休,那么医疗期应从2月1日至7月1日计算,以此类推。
计算医疗期时,需注意区分首次病休和后续病休。例如,职工享有三个月医疗期,若首次病休从1995年3月5日起,那么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如果在7月5日再次病休,那么医疗期应从3月5日至9月5日加上从7月5日至12月5日,累计病休达到三个月医疗期即视为期满。
医疗期的计算需确保职工在指定时间内得到适当的休息和治疗。计算应遵循规定,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直至达到规定的医疗期。在计算医疗期时,应考虑到首次病休和后续病休的日期,确保医疗期的准确计算。最终目的是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其康复和回归工作。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