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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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7 16:27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旨在强化城市与乡村的规划管理,旨在实现空间布局的协调,提升居民生活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以促进城乡的全面发展。其法规基础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结合了青岛市的实际情况。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制定与执行,以及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市政府领导全市的规划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镇级政府,依据各自的权限进行规划管理工作。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环保、海洋、人防、文物等部门也各自负责与规划相关的职责。
为了确保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市、县级市政府设立了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分别负责审议重要规划事项,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这两个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政府具体规定。
所有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都是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透明的公众参与机制,公开规划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接受公众对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的监督。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经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特色风貌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81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和《青岛市村镇规划条例》、2003年11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