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拆迁如何计算补偿款,当事人如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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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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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00:47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未经法定评估程序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拆迁赔偿的依据,属于评估程序违法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人对于评估程序的要求没有认识,往往因此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本案是一个门面房被征收,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靠着一间门面房做着小生意维持生计,政府一旦决定拆迁,是对他们生意的毁灭性打击,也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失去了这件门面房他们就可能失去生活来源,所以在征迁时他们往往主张较高的征迁款保证自己的生活。政府通常会以评估报告来确定房屋价值。但老百姓却往往不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权。其实拆迁补偿数额的确定程序、数额如何计算等问题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行政机关随意确定一个金额就可以搪塞过关的。很多当事人找律师只是单纯的想要找到关于门面房每平方米补偿价款的具体规定,但这是不现实的,之所以把这些当成办法,是因为老百姓完全不懂法。这时聘请律师无疑是正确选择,律师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可以发现政府在确定征迁数额时的违法程序。启动法律程序撤销拆迁方不公平合理的评估结果。以及依据该评估结果做出的错误的补偿决定。另外补偿决定是拆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对老百姓来说也是非常危险的法律文件。因为一旦补偿决定生效,那么下一步拆迁方就可以顺理成章的进行司法强拆的环节,那老百姓的补偿问题就很难再有翻身的机会。本案中的当事人非常明智的选择了律师及时介入,避免了这一危险后果的发生。
庭审双方:
原告:刘女士、文先生(刘女士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
案件概述:
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xx市xx区房屋征收局为征收单位。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21日,工作人员入户向原告刘女士送达征收决定。原告刘女士在房屋征收部门限定的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延区政征发《关于3户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决定》,并于2020年3月24日送达原告。该决定认定对刘女士的补偿总费用:3194031.30元。刘女士不服该补偿决定,向被告x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20年5月20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原告刘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以及评估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贵本行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告不服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被告xx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xx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中仅有x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并无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二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中既无公章又无估价师签字,故不足以证明评估程序的合法性。所以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xx市xx区政府作出的《关于3户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决定》和被告xx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总结:
未经法定评估程序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拆迁赔偿的依据,属于评估程序违法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人对于评估程序的要求没有认识,往往因此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往往对于程序的合法性有明确的认识,正如本案当事人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推翻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评估报告,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