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庭审理还想提精神损失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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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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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37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规的规定。
其次,由于*已经开庭,如果当事人想变更诉讼请求,应该经过*同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