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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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12:21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断的,一般情况,是不需要收取诉讼费用的,但是因为不服*对于异议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比如说申请上级*复议的,也就不得收费。一、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
2、不服*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复议的,不得收费。
(2)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3)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
①一般不收费;
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据此,*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令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规。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规对人民*的司法行为有拘束力,亦即*司法过程中应贯彻执行行*规。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的执行行为(《民事诉讼法》225条);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民事诉讼法》227条)。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机构提出,由*执行机构审查。
4、*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225条),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民事诉讼法》227条);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起诉。
二、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收费特别说明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譬如信 访)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无非两种,一是仍无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
被追加为当事人的也不得收费。因为按规定的收费范围中,没有包括因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提起审监的情形。这个很好解释,该办法规定的审监收费的情形可概括为因客观原因(即发现了新的证据)引起的,和因当事人自己原因(即当事人未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引起的,而非*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诉讼费用,且条文主语明确陈述为“当事人”。而案外人没有被列为原审“当事人”不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却主要是因*的错误引起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在拿到人民*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之后,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当然了,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认为执行会损害自身的利益,是可以提出异议的,比如说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