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房产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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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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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8 07:53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房产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律师补充: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
(一)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买受人在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主观上不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买卖行为效力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二)受让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如果没有支付对价或支付远低于市价的对价则很难说买受人在进行交易时主观上存在善意。
(三)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除了现实交付之外,动产交付的表现形式还包括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之让与、占有改定。
(四)客体物为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