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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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4:53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或出于某种原因,在有限公司中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却没有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以他人名义来实施出资或认购行为的人。那么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什么,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什么,是怎样的?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田野律师解答:
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
1、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
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田野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股东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在协议中,从保护隐名股东的角度出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隐名股东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名义股东只是代为持股;
2、隐名股东可以随时要求名义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股东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股东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或者在公司资产发生增值时,享有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
4、名义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分红等应支付给隐名股东;
5、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名义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并对此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
提醒股东,如果不得已需要隐名股东的时候,如果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私自转让其股权,如果第三人不知情或者显名股东故意隐瞒的,隐名股东就会置于不利之地,所以,即使找人代持股份,一定要有充分的信任!
田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曾担任6年职业刑警、6年职业法官。律师执业12年来承办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