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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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9:42
面对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作品授权使用方面存在的严重冲突,有业界人士提出是否可以适用法定许可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图书的再版需要经过出版社的同意吗?
网友咨询:图书的再版需要经过出版社的同意吗,还是只要著作人同意就行?
福建闽辰律师事务所刘洪琪律师解答:
图书重印或图书再版需要双方同意,出版社与原作者。
(一)当出版社图书需要重印、再版时,出版社应当通知原著作权人,并支付一定报酬。在图书出版合同的有效期间,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或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例如,图书出版者认为该作品的再次印刷不具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拒绝著作权人重印、再版的要求,著作权人可以终止该合同。
(二)当自费图书作者需要重印、再版时,这个是个纠结的问题,原则上使用新书号,重新CIP备案,比第一次省去的是审稿时间,一般1个月内都可办成,如果作者单方面印刷,未通知出版社,若查出来属于侵权行为,印刷厂未取得印刷许可未备案因盗版图书有连带责任。如果出版社评估后感觉图书还是有比较好的市场,也是可以接受稿件,免费出版,并支付作者响应的版税。
刘洪琪律师解析:
重印与再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图书重印或图书再版需要双方同意,出版社与原作者。
2、图书重印需要原则上需要更换书号,重新CIP备案。
3、单方面重印属于侵权行为,对方可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4、图书重印与再版可适当更改小部分内容,原则上正文不宜大动。
5、在原合同期间内,作者无权利更换出版社,再次出版,必需在原出版社进行图书重印或再版。
再版的图书,不可再用原书号,必须用新的书号;除书名外,其他如封面装帧、开本、版式等都可以重新设计。再版的图书照原样再印或略作小的改动再印,称为再版书的重印。再版书重印的印次和印数,都是从初版的第一次印刷起累计。
著作权自动产生是当前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普遍原则,我国也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著作权。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不具有强制性。著作权登记是公示著作权状态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作品登记证书是由作品登记机关对登记作品核查后发给作品登记申请人的证书。如无相反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可因相反证据等原因而被撤销。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予登记,登记后发现有前述情况的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应撤销登记。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作品登记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情况不相符的;已登记的作品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因此,作品登记证书仅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初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著作权主张者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一般即可认为其拥有争议作品的著作权。因著作权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故如有相反证据,如他人更早完成发表使用作品等证据,则*可直接否定著作权登记人享有著作权。
执业十余年,福建闽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实务经验丰富。长期专注于代理各类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经济合同,劳动人事,法律顾问,人身损害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