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的子女是否还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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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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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04:57
在我国,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开的,虽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的,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却是属于房屋所有人的,所以即使村民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也不能随意的处置宅基地,在法律上,也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权问题。那么出嫁女能否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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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子女是否还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刘海霞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的家庭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出嫁子女结婚后如果户口没迁往别处就还有承包权,如果户口迁走了就不是本集体经济的农民了,也就没有了承包权。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还有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虽然子女出嫁了,户口迁到男方所在的村,但是男方的村集体没给分土地,那出嫁子女原户口所在村庄就不能剥夺赵那份承包地。无论如何,只要出嫁子女还是农村户口就理应获得一份承包地。”
关于宅基地继承的问题,这种情况通常首先要看户口方面,其次就是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所以通常情况下出嫁的女儿是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过作为继承人却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刘海霞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因此,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除非妇女因户口外迁且在嫁入地分得了土地,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否则其理应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刘海霞律师简介
资深房产、动迁专业律师,10年执业经验,案件调解率与胜诉率高。擅长领域:“动迁利益分割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离婚与动迁交叉纠纷”、“继承与动迁交叉纠纷”、“房屋买卖与动迁交叉纠纷”、“公房承租人变更及买卖纠纷” “房屋土地征收专项法律顾问”。刘海霞律师执业十年以来,运用非诉与诉讼机制相结合的方式成功解决数百起疑难复杂案件,擅长于以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以独特、精准的视角洞察案件本质,设计综合解决方案。刘海霞律师有较好的谈判掌控力,常以简洁、清晰的语言沟通案件各方,提升案件解决效率,为委托方创造独特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