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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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21:47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罚则,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首先,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行为,一旦发现,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联手,对责任方进行处罚。这些处罚措施包括:勒令停止非法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能处以罚款。
其次,如果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违反了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资格证书将被吊销,并可能面临罚款的附加惩罚。
违反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样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资格证书的吊销和非法所得的没收,以及可能的罚款。
若中介服务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非法所得也将被没收,并可能面临罚款。这体现了对市场规范的严格要求。
对于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中介方或人员经济受损的,委托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公正交易。
更严重的是,如果中介服务人员触犯法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追责。
最后,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行为,无论是对单位还是个人,都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同样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公正和廉洁的管理环境。
第9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