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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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9 09:00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这些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表现为经济组织的形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要求如下:
设立过程需经过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估价业务机构还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立后,机构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向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中介业务,还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管理部门每年会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初公布合格机构名单。不合格的机构将被禁止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
所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第9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